社運人士古思堯去年七月一日,在灣仔會展中心外焚燒區旗,被裁定侮辱區旗罪名成立,判監禁六星期。裁判官指四名警員的供詞誠實可靠。對於辯方質疑,呈堂錄像片段沒有拍攝到古思堯將區旗放進正在燃燒的特首頭像和溪錢中的關鍵一刻,裁判官認為,片段開頭,鏡頭被圍觀者阻擋,加上角度問題,影不到也不出奇。而另一張呈堂照片,顯示古思堯雙手伸前,將一面完整區旗放在正燃燒的特首圖像和紙張上。

裁判官問古思堯有甚麼求情說話時,古思堯說,求情非他風格,會好開心接受刑罰,無須對他仁慈和同情,又對當日沒有同時焚燒國旗感到可惜,又指特首梁振英發動群眾鬥群眾,裁判官說,法庭並非適當場合予被告發表政見。古思堯有九次上庭判刑紀錄,涉及十八宗控罪,其中三項是侮辱區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