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二十六歲男保安員,在去年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攜有一枝辣椒素混合火酒的噴劑,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在屯門裁判法院判監四個月,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一星期三次到警署報到,並須交出旅遊證件。裁判官說,有關噴劑並非市面能購買,被告的行為顯然有預謀,非一時意氣,而當日超過一百人示威,亦有一般市民圍觀,若使用噴劑會威脅現場人士及影響秩序。

裁判官又說,若有人超逾和平遊行的界線,以暴力方式表達意見,法庭不會容許,法治社會亦不容忍,法庭需向社會傳遞訊息,若企圖以威脅手段達到目的,就必須嚴懲,判具阻嚇性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