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賴永傑及女子歐培蘭,分別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行賄警長及串謀營辦賭檔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十個月及二十六個月。法官沈小民判刑時表示,賴永傑身為警務人員應維護法紀,打擊罪案,但他無履行職責,而且嚴重濫用公職及權力,他的行為辜負市民對警隊的期望,落得如斯田地是自己造成,與人無尤。法官亦命令賴永傑須向政府交還從歐培蘭收取的一千元。

案情指,歐培蘭在一二年六月,涉嫌在葵涌營辦一個賭場被捕,之後與參與拘捕行動的賴永傑經常通電話。歐培蘭之後在葵涌營辦另一個非法麻將賭檔,雖然賴永傑知悉賭檔在他的巡邏範圍,但無向高層報告或採取執法行動。他在一三年六月一次掃蕩非法賭檔行動的前一日,致電歐培蘭通風報信。兩人一三年七月在荃灣一間餐廳見面,期間歐培蘭給予賴永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