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六十七歲電器公司東主,以虛假商業發票,誘使五間銀行向另一間公司批出十九筆,合共超過三千一百萬元的信用證貸款,在區域法院判入獄三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干犯的罪行性質嚴重,影響香港銀行的國際形象。

被告零五年至零八年,根據供應商提供的資料,透過公司的銀行,向五間銀行遞交五份虛假商業發票及十四份虛假商業發票副本,獲五間銀行批出信用證貸款申請,被告保留有關貸款總額約百分之一作為佣金,並把餘下的款項轉賬到供應商的銀行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