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資會公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報告,提出六項建議,但並無提到行政長官擔任校監的必然制度,建議包括院校和政府應考慮制定校董會成員培訓和持續專業發展的安排,而為物色賢能擔當校董,院校應各自制定對不同專長要求的準則,並定期檢討。報告亦建議教資會設立機制,探討訂立問責框架文件,規定校長及校董會每年匯報。每所大學亦應制定一套合時和適切的主要表現指標,讓校董會評估院校工作。

報告又建議,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制訂風險管控表,並最少每年檢討一次,如能增加檢討次數,就更理想。亦應公布轉授職權安排。教資會亦應該定期檢討大學管治,最好每五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