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放債人牌照條件,加強規管,防止放債人與不良中介公司合謀,另行收費。當局建議,放債人批出貸款,如牽涉中介公司,有關中介公司必須已獲放債人委任,並向註冊處處長呈報,不容許收取任何中介費用。中介公司的資料亦會納入公開的放債人登記冊內,供公眾查閱。

另外,當局又建議規定放債人,不得向另一方取得或收集任何個人資料,加強保護私隱。放債人亦要提高透明度和資料披露,向借款人解釋還款條件,包括利息、還款額,以及拖欠還款可能造成的後果等,並保留書面、錄像或錄音紀錄,另外要在廣告加入忠告,提醒公眾過度借貸可能招致的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