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收緊向放債人發牌的條件,加強監管不良中介公司活動,放債人須向註冊處呈報和中介公司的關係,以便公開資料給公眾查閱;放債人放貸前亦要查詢借錢人是否和中介訂立協議;未來借貸廣告亦要加上字句,提示公眾不要過度借貸。當局計劃第四季開始實施新的發牌條件。

對於有議員認為應該為中介公司設立發牌制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何宗基表示,可能會令中介公司變相「打正名堂」收取費用,而且定義中介公司亦可能涉及很多豁免,容易出現漏洞,涉及的立法程序亦要較多時間。至於有意見認為當局應該增設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下限,提高開設財務公司門檻,何宗基認為,即使提高門檻,也未必可以防止害群之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