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公屋居民無向房屋署申報擁有房產,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資料,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罰款一萬六千元至三萬元不等。其中三名公屋居民在填寫入息申報表時,無申報擁有三個物業的業權及其相關收入,違反《房屋條例》,各被罰款一萬六千元。
另外兩名公屋居民,在資產申報表上故意隱瞞聯名擁有一個物業的業權,被控作出虛假陳述,各被罰款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