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海外版的文章,引述法律界人士指,「港獨」分子組黨已構成實質行動,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煽動、顛覆等罪行,但香港特區政府從未引用,認為律政司需要詳細研究,考慮是否採取法律行動。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楊岳橋表示,刑事罪行要有動機及實質行為配合,如果只是言論,看不到干犯任何罪行。他又質疑,是否有人想藉官方傳媒,向香港施壓,他認為這些是政治問題,但有人想透過法律方法處理,是「殺雞用牛刀」。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涂謹申表示,《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必須涉及嚴重的暴力威脅,否則不能以此罪控告,不過,如果有組織無法按社團條例註冊,但仍繼續運作或自稱負責人,則有機會觸犯社團條例,他說香港講求法律的地方,相信律政司會依法律分析,如果政府胡亂控告,只會造成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