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修改疫苗流通條例,共有二十四條,主要針對山東濟南早前揭發的非法經營疫苗案暴露的問題,致力完善第二類疫苗的銷售渠道及冷藏運送等流通環節的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查機制,加大處罰及問責力度,若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若構成犯罪,會追究刑事責任。

修例改革第二類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發企業經營疫苗的環節,明確將疫苗的採購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疫苗生產企業採購後,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