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內地活動的管理法案,規管範圍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等非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於明年一月實施。法案規定非政府組織在內地活動須依法登記,並需提交資金來源證明作審批。法案又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如涉及煽動抗拒法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造謠危害國家安全、從事或資助政治活動和非法宗教活動等,管理機關可吊銷登記和取締活動。
法案又訂明公安機關如發現違法行為,可以進入非政府組織的住所和活動場所調查,並查閱相關文件,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和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