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律師會會長、屯門區議員何君堯,在社交網站上載一張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自拍照,被指違反法庭內禁止攝影的規定。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表示已經報警,並計劃寫信向律師會投訴。本土民主前線亦表示,已經透過電郵向警方舉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規定,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可處罰款250元。
何君堯回應指,今早凌晨貼出自拍照,純粹抒發一些感想,強調絕無任何惡意或對法庭不敬的含義。他指出,自己曾經多次在律師會或法院在大樓內擧辦的講座或頒獎典禮拍照留念,性質與今次相同,對法庭並無貶低或藐視成份。何君堯認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法庭內不恰當行為的規定,是針對會干擾審訊程序的行為,認為自拍照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又認為照片發出後惹來的惡意批評,實在不必要,對此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