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內地活動的管理法案,規定非政府組織在內地活動須登記,並提交資金來源證明作審批,如果非政府組織從事或資助政治活動、分裂國家或危害國家安全等,管理機關可吊銷登記和取締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指,有極少數非政府組織,企圖或已經做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需納入規管。他相信法案可讓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活動更順利,合法活動得到保障。

社聯業務總監馮一柱表示,法案規定非政府組織只能在登記的省市從事活動,亦不可以有分支機構,會對本港的組織運作造成困難。他又說,擔心部分團體會因為怕犯法而不到內地,會爭取繼續與內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