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生前線成員鄭錦滿等十七人,前年佔領運動旺角清場期間,被指在亞皆老街違反禁制令,被起訴刑事藐視法庭,但因律政司未有在時限內提交文件,導致訴訟許可失效。高院早前再向律政司發出訴訟許可,答辯一方不滿,由部分人提出擱置申請。
其中一人的代表律師陳詞時指,根據法例,律政司必須在取得訴訟許可的十四天內,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要求法庭排期開庭,否則應當擱置訴訟,不可再向法庭就同一案件重新申請訴訟許可。另一名代表律師指,律政司在事發十一個半月後向各答辯人提出訴訟,遠超六個月的刑事檢控限期,又指部分答辯人,同時被起訴襲擊和刑事毀壞等其他罪行,而今次刑事藐視法庭控罪,同樣基於答辯人同一樣的行為,質疑是同一行為遭受兩次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