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經租住劏房的市民,早上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業主多收的水電費。入稟人指,2012年至2015年租住位於太子的劏房,期間被多收合共九千多元水電費,指業主向他收取每度電1.3至1.5元,每立方米水13至15元,平均每月要繳交六百多元電費,夏天更高達近九百元,以及一百多元的水費。

入稟人說,曾經向業主質疑收取的水電費過高,業主就指水電費採用累進制計算,但其後他翻查電費賬單,認為自己實際應繳交的費用,與業主收取的有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