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謝小華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表示,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包括將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的業主大會法定人數,由一成增至兩成,以鼓勵更多業主參與決定。當局又建議就大型維修工程的定義引入分級制,多於一百個單位的屋苑,工程費用達法團每年預算四成,會界定為大型維修工程;如果單位少於一百個,但涉款達一百萬元或法團每年預算的一倍,亦界定為大型工程。

多名議員認為以一百個單位作為分界線不當,指現時有不少大型屋苑單位數量達一萬個,即使單幢式大廈,單位數量亦可能過百。當局回應指,現時市區重建計劃下的新屋苑單位數量較少,有關分界符合公契指引,相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