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一宗遣散費上訴案,裁定勞工處及上訴庭,錯誤詮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應以《僱傭條例》下,僱員應得的遣散費金額,減去強積金僱主供款,就是《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所指的「有權得到的遣散費」,判令破欠基金要向上訴的貨櫃碼頭外判司機支付二萬五千元。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歡迎裁決,指堵塞破欠基金發放遣散費的漏洞,他說,過往計算方法只是對庫房有利,對員工不利。他要求政府盡快將計算方法撥亂反正,交代過往發放遣散費情況,以及其他受影響人士能否追溯,檢討並將基金下各項目的金額按經濟和工資情況上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