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討論商品說明條例實施三年來的進展。工聯會鄧家彪表示,過去一年收到不少針對健身中心的投訴,涉及金額大,但刑事檢控時舉証有困難,建議設立簽定合約後的七天冷靜期。海關關長鄧忍光表示,海關有進行放蛇行動,但同意不少個案在舉證有困難,他亦指有個案在舉報後,因商店作出賠償,令受害人取消投訴。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張趙凱渝表示,設立冷靜期有多種考慮,包括是否一刀切對所有貨品及服務實施,冷靜期間消費者可否享用貨品或服務,如享用後才提出取消交易,消費者需否繳費,如何計算價值等。她又指,有業界認為,強制實施冷靜期會增加殷實商人的成本,但對不良商人阻嚇作用不大。因此當時沒有接納設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