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去年十二月的台慶頒獎禮上,展示炸雞連鎖店品牌標誌,通訊局裁定違反電視節目及電視廣告守則,考慮到無綫多次違反相關條文,決定罰款十五萬元。通訊局認為,頒奬禮中加插一眾盛裝藝人吃炸雞環節,令人覺得牽強,不配合節目編輯需要,亦干擾觀賞趣味,而女主持在提及向藝人送上食物時,兩次說出「食好嘢」這句讚美語句。亦有中距離至特寫鏡頭,持續展示印在食物盒上的贊助商品牌標誌,品牌標誌在熒幕中間顯眼地展示約十秒,明顯是宣傳。

無綫電視回應說,通訊局的裁決是無理及錯誤,在無選擇下會透過司法覆核尋求法庭詮釋。無綫指,另一個去年十一月的台慶節目中藝人吃薄餅,與吃炸雞個案的表達手法相同,薄餅的投訴不成立,但炸雞個案就要罰款,認為通訊局執行條文做法不一致及有欠客觀。無綫已多次要求通訊局檢討不一致的尺度,但一直無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