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佔領運動期間向警員淋潑液體,九龍城裁判法院下午裁定,曾健超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名成立,另外兩項拒捕罪名不成立,押後至下星期一判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行為明顯有敵意,並信納亞視片段未經刪改及真確,亦與警方拍攝的淋潑液體片段是同一事件,片段出現的男子亦屬同一人,裁定曾健超曾經向警員淋潑液體,襲警罪成。裁判官又指,被告明知警員正在制服他,仍激烈掙扎,裁定兩項拒捕罪成,但由於他其後被胡椒噴霧噴中,不能排除掙扎是自然反應,因此另外兩項拒捕罪不成立。

案情指,曾健超前年十月十五日,在金鐘龍和道隧道西行線花槽上,以液體淋潑十一名警員,又在六名警員制服期間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