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佔領運動期間向警員淋潑液體,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曾健超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名成立,另外兩項拒捕罪名不成立,押後至下星期一判刑;曾健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行為明顯有敵意,並信納亞視片段未經刪改及真確,與警方拍攝的淋潑液體片段是同一事件,片段出現的男子亦屬同一人,裁定曾健超曾經向警員淋潑液體,襲警罪成。裁判官又指,被告明知警員正在制服他,仍激烈掙扎,裁定兩項拒捕罪成,但由於他其後被胡椒噴霧噴中,不能排除掙扎是自然反應,因此另外兩項拒捕罪不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無案底,背景良好,淋潑液體屬最低限度武力,無警員受傷,希望法官考慮當時的社會情緒,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