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廿一歲方可參加立法會地區議席選舉,申請司法核覆許可,高等法院今早開庭處理。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表示,限制參選年齡為廿一歲,阻礙永久性居民參選,又認為政府要證明,為何十八歲可投票,但要到廿一歲才可以參選,為何有三年的差距,期間是否會有額外資格,又質疑成熟程度是否當初設定年齡限制的原意。黃文傑表示現今學校課程不同,學生有接受通識教育,懂得從多角度思考社會問題,與八十年代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