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經租住劏房的市民,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業主多收一萬多元的水電費。雙方上午經過多輪調解及商討,達成和解,被告支付全額的合共一萬零五百七十六元的申索金額,但由於今早到庭的申索人,並非租約的簽署人,要留待下午,由申索人太太簽署和解協議。

被告在調解過程中表示,案件不公平,又不滿申索人將事件通知傳媒,調解官就指,被告如果有理據可作抗辯,傳媒問題並非法庭處理。他在庭外又表示,不希望事件再拖下去,所以同意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