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繼續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賦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可要求執法機關提交截取和監察成果,作查核之用。會議否決議員黃毓民提出的修訂,黃毓民建議以專員可「下令終止截取或秘密監察」的字句,取代「安排終止截取或秘密監察」的原條文,以突顯監察人員和執法人員的權力關係。保安局長黎棟國表示,「安排」的含義,比「下令」更廣泛,更能全面反映監察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