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駁回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要求將立法會參選年齡限制,由二十一歲調低至十八歲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官區慶祥在判辭話,參選的最低年齡限制,是要確保參選人足夠成熟,屬於政治決定,世界其他地方亦有限制參選要二十一歲以上,認為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機關決定,法庭應減少干預立法機關行使本身權力,又指投票權與參選權本質上有不同,參選人有機會擔任公職,作出涉及公眾利益決定,而選民並無這種機會,因此駁回申請。

黃之鋒指,尊重法庭決定,會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