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公布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當中更新了選舉廣告的定義。指引說,任何人透過任何形式發布任何物料,直接或間接呼籲選民投票或不投票給某人或某政黨,列為選舉廣告。而物料亦可能會被視作選舉廣告,發布物料的費用會被視為選舉開支。假如發布者不是候選人或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發布者便可能觸犯《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

指引又提到,若網民只是為了發表意見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發不同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並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通常不會被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