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主持人潘達強,在二零一二年底在政府總部外非法廣播,被控五項「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罪,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四千元,但他以公民抗命為由拒交罰款,裁判官原本判被告入獄十日,但被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等待處理。
由於原審裁判官馬保華對案件進度感到不滿,交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案件押後至明年二月,期間等候高等法院釐清憲制議題,亦由於案件特殊,被告無須繳交罰款及保釋,但裁判官強調,被告下次一定要出庭,否則會以藐視法庭將他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