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早前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獲判緩刑,律政司申請覆核判刑,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今日判處被告入獄二十一天及罰款六萬元,另加一筆相當於逃繳稅款兩倍的十三萬二千多元罰款。由於早前已被還押二十一天,獲當庭釋放。

三十九歲女被告,在六個課稅年度,申索扣除合共三十二萬元個人進修開支, 及五萬八千元慈善捐款。稅務局調查發現,她未能提供足夠證明,只是在其中一個課稅年度曾經向一間慈善團體捐款二百元。被告虛報的扣除總額達三十七萬七千多元,逃繳稅款合共六萬六千多元。稅務局歡迎法庭的裁決,並提醒納稅人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當於少收稅款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