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人發起在立法會選舉投票當日,留守投票站,阻礙其他人投票,抗議選舉主任裁定部分參選人的提名無效。選舉事務處表示,根據規例,選民獲發選票後,必須立即進入投票間填劃選票,不得無故拖延,並必須將選票放入投票箱後,立即離開投票站;如果選民在投票時無故拖延,投票站主任可以作出勸喻,若選民不遵守投票站主任作出的合法命令或行為不檢,即屬犯罪,投票站主任可以命令有關人士立即離開,並在有需要時尋求警務人員協助。

對於有人指可以在票站不斷劃錯選票,佔用投票間抗議,選舉事務處指,如果投票站主任信納選民確實不慎出錯,可發出另一張選票,但假如選民刻意重覆要求申領選票,妨礙投票進行,投票站主任可以拒絕選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