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美容院職員涉嫌以威嚇手法迫使客人購買療程的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事主作供時指,去年五月案發當日,第一被告凌碧宜不停向她推銷價值一萬五千元的保健療程,雖經多次拒絕,但她們仍然推銷,令她感到好煩,最終同意簽信用卡購買。期間凌碧宜指她信用卡額度不足為由,前後用了她兩張信用卡,叫她簽了五次帳。事主指自己額頭曾有腫瘤,影響視力,美容房的燈光亦昏暗,看不清楚簽署的帳單是多少錢,之後才知道一共簽了六萬元。第二被告曾秋婷要她簽一份公司單據,又指若不簽署不會讓她離開,因此被迫簽署,事後多次要求取消交易但不果。

辯方質疑事主是自願購買六萬元療程,只是後悔才要求取消交易,事主否認,指自己一直只同意一筆一萬五千元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