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美容院職員涉嫌以威嚇手法迫使客人購買療程的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辯方盤問事主時,質疑她事後向美容院的客戶服務中心和消委會投訴時,都沒有提到職員有向她說「不簽不讓你離開」,直到事發後四個月才首次向海關提到;又指事主曾向消委會表示,同意先購買六萬元療程,事後再取消,但事主否認。辯方又多次問事主當晚是否致電銀行要求取消交易,事主都表示不記得,辦方質疑她的證供是否可靠。

事主早上作供時指,去年五月第一被告凌碧宜不停向她推銷價值一萬五千元的保健療程,因此最終同意簽信用卡購買。期間凌碧宜指她信用卡額度不足,前後用了她兩張信用卡,叫她簽了五次帳。之後才知道一共簽了六萬元。第二被告曾秋婷要她簽一份公司單據,又指若不簽署不會讓她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