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歲警員鄺浩雲被指在灣仔警察總部女廁內,以搜身為名,非禮一名女疑犯,去年底被裁判法院裁定一項非禮及一項公職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監十六個月。被告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下午被高等法院駁回。法官在判詞中斥責被告指是案中女事主主動走近和色誘他的說法,形容是荒謬、不合邏輯和不現實,不認為當日因為偷竊被扣查剛獲釋的女事主,會隨機在路上找上被告,色誘他進行身體接觸,再作投訴,從而換取以不留案底的方式處理她所涉及的偷竊案,法官指做法涉及的風險遠高於能獲得的好處。
法官認同女事主是可信的證人,不認同被告稱女事主是自願讓他進行非禮行為。法官形容裁判官當日的判決正確,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