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七月,黃毓民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涉嫌向梁振英投擲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雙方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黃毓民在開庭時援引以往案例,指出自己在被告自辯並沒有辯方証人下,控方律師不應作結案陳詞,以求公平審訊。黃毓民又批評,控方呈上的結案陳詞不只是分析法律原則,而是應用法律原則對案件作出分析;証供撮要是不必要的文件,當中內容偏頗,對辯方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