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非法管有狩獵器具,及非法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罪名成立,判罰三萬元。漁護署表示,今年二月接獲愛護動物協會通知,在葵涌石梨坑村山邊發現捕獸籠,署方人員搜查後在山邊一個設有圍欄的地方,檢走一批狩獵器具,並在一個放置於戶外的雪櫃,搜出二十八塊冷藏肉,其後確認部分冷藏肉來自野生猴子、箭豬及野豬,部分就無法確認品種。野生猴子及箭豬都是條例下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漁護署調查發現,其中一個搜獲的捕獸籠,及檢獲的冷藏肉與被告有關,提出檢控。署方表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最高可判罰十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