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涉嫌在立法會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的案件,黃毓民早上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第二日的結案陳詞。他說,辯方在審訊期間得不到公平審訊,認為法庭在處理辯方證人的傳票申請時沒有公平對待,最終只批出七張,令辯方消耗大量時間和資源,應付不必要的司法程序。
黃毓民又批評,法庭沒有顧及他沒有法律代表,在審訊過程中拒絕他提出的種種要求,包括拒絕將永久終止聆訊的審訊與正式審訊分開處理,令他難於兩邊準備。他解釋,自己曾嘗試聘請代表律師但不果,並非如控方所指是拒絕聘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