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歲的「社會主義行動」成員鄧美晶,去年九月於港鐵九龍塘站內,攜帶三支長約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旗杆,被指超出港鐵行李的限制,職員查問時,拒絕出示身份證,被港鐵票控「攜帶禁止攜帶的行李」及「沒有提供身份證」兩項罪名。被告下午在屯門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每項分別判罰款一千元。
暫委裁判官李祖詒指,考慮到整體證供,認為被告無悔意,亦指被告當時一定知道職員的身份,而職員執行港鐵附例時,有合理懷疑時可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