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貿易公司董事,以一瓶價值一千三百多元的香水,賄賂匯豐銀行一名助理經理,要求對方為公司開立帳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主任裁判官表示,被告並非一時魯莽觸犯貪污罪行,而是有預謀犯案;又指被告行賄金融機構職員,法庭絕不能輕判,否則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形象及利益會受損。案件量刑起點為監禁九個月,考慮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
案情指,四十四歲被告陳正喜,六月底到匯豐銀行旺角中小企中心為公司開立帳戶時,未能清楚回答公司業務詳情,被銀行助理經理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他其後提交文件時,將一瓶名牌香水噴霧放在銀行助理經理的辦公室內,指希望與助理經理交朋友。對方多番拒絕接受,被告最終收回香水,同時問對方可否不提供那麼多證明文件。被告上星期被廉署人員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