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被浙江省寧波市中級法院裁定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沒收二百萬元個人財產,追繳受賄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指,王敏在零四至一四年,出任山東省委常委及濟南市委書記期間,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提拔及工作安排上謀取利益,收受一千八百多萬元。由於他認罪悔罪,退回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