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輕度智障小學男生家長,不滿教育局拒絕向智障學童學校批出資助,聘請外籍英語教師,質疑局方涉嫌殘疾歧視,尋求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獲判勝訴。
高等法院在一二年,曾指出申請人的理據不成立,但同時指出如果引用殘疾歧視條例的其他條文就有成立可能,並給予申請人機會修改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