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男子,前年在北區醫院搶警槍後,開槍射傷警員,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四十個月。
案發在前年九月,持雙程證來港的三十六歲被告,企圖自殺受傷,送到北區醫院急症室,期間他搶去警員配槍,連開六槍,一名警員右手受槍傷。被告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在妄顧他人安全下發射火器、及傷人罪名。他求情時表示,自己想搶槍自殺,為阻嚇其他人阻止他自殺才開槍。 法官判案時指,報告沒顯示他有精神問題,入院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服刑期間,懲教署可按需要將他移送小欖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