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在年初旺角騷亂中,向警員投擲水樽並拒捕,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及拒捕兩項罪名成立,判監九個月。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上訴申請。裁判官判刑時時指,被告當日並非使用殺傷力武器,但兩次肆意向警員投擲膠水樽,目無法紀,猶如暴徒,有可能令現場情況失控,不能縱容,雖然初犯亦要判監,以收阻嚇作用,否則會令前線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士氣亦受打擊。裁判官認為,警員制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恰當。而三名作供警員的證供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是誠實可靠證人。
控罪指,陳柏洋年初二凌晨約三時,在旺角兩度用水樽掟向站在馬路上的警員,被制服時用腳踢警員,本案是涉及旺角騷亂事件首宗開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