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美容中心的職員,被控在去年一月及七月,向一名女顧客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包括威嚇女事主胸部有可能導致淋巴癌的腫塊,遊說事主購買共十萬元療程,又未經同意以信用卡付款,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女事主作為案中唯一證人,證供不可信,質疑她投訴是因為購買了昂貴項目而未有受到貴賓式對待,而並非真的受到威嚇;女事主曾指在只穿內衣時被取走信用卡,但有關交易並未成功,女事主在穿回衣服後,再度為中心職員簽咭。裁判官指,假如事主不願消費,當時完全可以離開;又指相比受到威嚇,女事主更加重視優惠,認為她的供詞是不合常理及不合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