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早上再在高等法院提訊。法官批准加控曾蔭權一項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前廉署總調查主任、現時為執業大律師的查錫我表示,要證明公職人員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便要有證據顯示他曾經因為接受利益,影響公職中作出的決定。他認為較證明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困難。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表示,要證明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只需證明被告違規收受利益,毋須證明他的公職行為因此受影響。

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查錫我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普通法,沒有明文規定最高刑罰,不過據他觀察,如果罪成,一般判刑通常介乎監禁三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