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以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檢控公職人員,除了要證明有關人士有收受利益,亦須證明他有承諾會行使公權力,才能定罪,舉證門欄相對高,亦有漏洞。郭榮鏗說上月已經向律政司提交私人條例草案,要求改革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只要被檢控人士,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收受利益,便可入罪,並提出條例亦包括監察在任特首。他說,當取得律政司的證書,便會正式將私人草案提交立法會和政務司長,希望在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