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立法會議員明日宣誓,發表聲明,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一項憲制性要求。誓言格式由《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立法會秘書在執行監誓人的職責時可行使必要權力,以確保宣誓依法有序地進行及完成。

聲明指,根據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的判決,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夏正民亦指出,誓言是一項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果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宣誓,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立法會秘書並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日後交由主席裁決。《條例》亦訂明,如果拒絕或忽略作出指定的誓言,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