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受賄超過一千萬元,在初級法院被裁定七十項受賄、違反保密及財產來不明等罪名成立,判入獄十二年六個月,罰款三萬六千元,同案的交通事務局前技術輔導員潘毅及另外四名被告,全部罪成,判監四年至七年九個月。盧毅華和潘毅合共收取的一千多萬元賄款及非法經濟所得全數充公。
盧毅華及潘毅由二零一二年起,合謀非法操控公共停車場短期管理服務合同,協助三間公司取得管理服務,佔澳門同期停車場管理服務合同約七成,並收取巨額賄款。澳門廉政公署去年展開調查,其後刑事起訴法庭對盧毅華及潘毅採取羈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