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被控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案件,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馮志明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罰款一百一十萬元人民幣。馮志明被指在08至14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十三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聯同妻子以明顯低於市價購買或明顯高於市價出售房產,受賄近390萬人民幣,亦未能解釋三千多萬元財產的來源、私自持有槍械、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十五萬元賣車款項據為己有。法院表示,鑒於馮志明主動交代部分受賄及非法持有槍械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