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台節目表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士,如已就任必須離任,未就任就會取消資格,有關條文約束的職務包括行政長官、行會成員,主要官員及法官。他指,法例並無提出可以進行第二次宣誓的安排,任何相關職務人士拒絕宣誓都有同一法律後果。
陳弘毅又認為,立法會主席並無權按宣誓及聲明條例,決定議員是否失去議員資格,因此主席並不能作出最終決定。由於今次事件並非單純立法會內部事務,律政司長按法例賦予權力提出訴訟,並非粗暴干預立法會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