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台節目表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士,如已就任必須離任,未就任就會取消資格,有關條文約束的職務包括行政長官、行會成員、主要官員,議員及法官。他指,法例並無提出拒絕宣誓後可以進行第二次宣誓的安排,任何相關職務人士拒絕宣誓都有同一法律後果。陳弘毅強調,不論青年新政兩名議員如何解釋誓言內容,「支那」用字在近代中國史上,具相當侮辱性。
陳弘毅又認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上周批准青年新政兩名議員重新宣誓時,仍未出現訴訟,加上立法會多數議員反對目前再為兩人重新宣誓,主席有理由重新考慮,例如在原訟庭作出判決後再作決定。他又指,由於今次事件並非單純立法會內部事務,律政司長按法例賦予權力提出訴訟,並非粗暴干預立法會運作,亦不涉及影響三權分立。他又指,中央在零三年廿三條立法擱置後,未有急於重提立法,但近期事件,可能令中央關注本港在應對分裂國家的法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