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後,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黃毓民即時申請以五千元現金擔保外出,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

裁判官朱仲強在判刑時表示,黃毓民身為公眾人物,行為暴力及不文明,此風不可長,故要判以具阻嚇性刑罰,又指黃毓民在定罪後無求情,反映無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參考高院關於社民連成員陳德章向財政司長曾俊華擲雞蛋案,認為黃毓民擲杯的傷害性較雞蛋大,量刑起點三星期,但考慮到黃毓民當時只是拿起會議廳枱上的水杯投擲,不是預早帶備,所以減刑至兩星期。黃毓民批評今次是政治審判,又指提出上訴是要為立法會未來可以繼續肢體抗爭。 數十名支持者到法院聲援,部分人在庭內高叫“政治檢控可恥”,並以粗言辱罵法官。